無錫市機床工具行業協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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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組織機構
在協會《章程》第四章中共分四節有二十條。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(代表)大會。 會員(代表)大會每屆任期五年。協會設立理事會,理事會是會員(代表)大會的執行機構,對會員(代表)大會負責。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由理事會按規范選舉和調整會長、副會長;提出增補理事、副會長的建議;根據會長提名,選舉產生秘書長等。會長由企業(集團)公司主要負責人擔任,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。協會設立一名監事,監事由會員(代表)大會選舉產生。監事列席理事會,參加會員(代表)大會,監事有權向理事會提出建議和質詢,進行多方面監督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
第一節 會員大會
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(代表)大會。會員(代表)大會
行使如下職權:
(一)制定或修改協會章程;
(二)制定或修改會費收繳管理辦法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負責人產生辦法;
(四)選舉或者罷免理事、監事、會長、副會長;
(五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六)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;
(七)決定名稱變更、終止等重大事項;
(八)審議需要提請會員(代表)大會表決通過的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十五條 會員(代表)大會每屆任期五年。若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,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,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。
第十六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55%以上的會員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第十七條 會員(代表)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。其制訂和修改章程、決定更名和終止事項、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,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,其他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節 理事會
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,理事會是會員(代表)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會員(代表)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,對會員(代表)大會負責。
理事由會員單位推薦,人數為會員的三分之一,經會員(代表)大會選舉產生,每屆任期五年,可連選連任。
第十九條 理事應符合以下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方針、政策,遵紀守法:
(二)在技術創新、改革開放和企業發展等方面有較好成效;
(三)有較好經濟效益;
(四)在行業中有一定的知名度;
(五)熱心行業工作,熱心為會員服務。
第二十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應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會,報理事會通過備案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:
(一)貫徹執行會員(代表)大會的決議;
(二)向會員(代表)大會報告理事會的工作和財務狀況;
(三)籌備召開會員(代表)大會;
(四)由理事會推薦和調整會長、副會長,推薦名譽會長,聘請顧問等;提出增補調整理事、監事等建議;
(五)根據會長提名,決定本會秘書長、副秘書長的聘任或解聘;
(六)決定本會常設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或撤銷;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七)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;
(八)制定本會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;
(九)審議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;
(十)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,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。理事會與會員大會任期一致。
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,因特殊情況,也可采用通訊或其他有效形式召開。
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,可委托一名代表參加并行使表決權。
第二十五條 經會長或者55%的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。
第三節 負責人
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;
(二)在全市機床工具行業有較大的影響,有較強的組織、協調能力;
(三)熱心機床工具行業工作,辦事公正,勤于負責,具有本職務需要具備的業務素質和進取精神;
(四)身體健康,能堅持日常工作;
(五)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;
(六)無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;
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。會長由企業(集團)公司主要負責人擔任。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領導理事會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;
(三)檢查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;
(四)代表本會簽署(或簽發)有關重要文件;
(五) 組織協會開展國內外重大經貿交流合作活動;
(六)其他須由會長行使的職權。
第二十九條 在會長領導下,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;
(二)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決定;
(三)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,由理事會決定;
(四)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,報理事會審議;
(五)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,報理事會批準;
(六)擬訂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報理事會審議;
(七)協調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直屬單位開展工作;
(八)處理文檔、統計、信息、會議、活動等日常事務。
第三十條 會員(代表)大會、理事會,應當有會議記錄。形成“紀要”或“決議”的,應當具有“紀要”或“決議”的書面材料。會議“紀要”、會議“決議”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。
第四節 監事
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監事一名,監事由會員(代表)大會選舉產生。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,期滿可以連選連任,但一般不超過兩屆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負責人、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。
第三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列席理事會和參加會員(代表)大會;
(二)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建議或質詢;
(三)監督會員(代表)大會、理事會的選舉、罷免;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(代表)大會的決議。對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,對違反本會章程和法律法規或會員(代表)大會決議的負責人、理事提出要求其予以糾正,必要時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。
(四)監督本會的財務報告,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;
(五)對本會的負責人、理事、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,及時予以糾正;向業務主管單位、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;
(六)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。